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90%(见票后按买方财务支付流程执行)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下10%的合同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见票后按买方财务支付流程执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808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一周内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技术参数及相关指标满足合同相关指标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提供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包括所提供设备的原理和技术性能,操作维护方法,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各个方面,培训后的人员应能熟练操作设备,了解设备结构,工程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①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②售后服务体系及保修承诺措施;
③设备调试与安装方案;
④)质保期内的维保机制;
⑤承诺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提供联系方式、售后服务体系及保修承诺措施能有效保证后续产品运行、设备调试与安装方案没有安全隐患、质保期内的维保机制能很好满足实际需要,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满足紧急需要等)。
(6)履约验收标准:
6.1.验收时间:中标人按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数量、时间要求送货至指定地点,所有设备调试完毕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中标人。
6.2.验收方式:按供应协议方要求进行一次性验收。
6.3.验收方案: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成立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出具最终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
6.4验收费用: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5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设备合格证书、产品中文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备操作流程卡及一切和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说明。
6.6验收标准: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按国际国家标准、厂家标准、供应协议方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如有)。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政府采购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起60天内,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货到后由双方共同开箱视验收,并出具收货清单。若是验货时发现设备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后续问题处理由乙方负责。各方视验货后,由乙方负责一周内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一切运输装卸、保险、安装特殊防护、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安装运输及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按未交货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交付违约金,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任何款项,因乙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7.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任何款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配合。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验收或交付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未有任何知识产权的纠纷。
5.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构成任何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承诺严格按照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函等资料履行全部义务。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项目产品(货物)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3.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产品、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4.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4.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到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4.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标的物或者在途标的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担。
2.乙方如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等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就乙方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7.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05%。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
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